【摘要】 一個半世紀前,在通俗法佈景下的美國紐約州,菲爾德提出法典編輯打算并于1862年制訂了《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該打算遭到了以卡特為代表的學者激烈否決,兩邊就能否要停止平易近法典編輯睜開年夜戰,并終極于1888年以該草案被紐約州議會否認而終結。該法典草案分為人、財富、債和普通規則四編,是用年夜陸法系的組織法令資料的方式整合通俗法軌制的一次測驗考試,在法典的微觀構造和詳細軌制上都具有一些特點。固然它終極在原產地遭到了掉敗,但對美國其他一些州甚至是國外的法典編輯發生了必定的影響。此刻,我們可以或許對該次法典編輯之長短做出我們對的的評價。

【要害詞】菲爾德;《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法典編輯

二、《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的基礎內在的事務和特點撮要

從1862年草成《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到菲爾德游說紐約州議會經由過程它,到它在1888年終極被紐約州議會“槍斃”,菲爾德為了回應否決者的批駁以獲得經由過程它的機遇,對草案停止了普遍的修正[1],成果構成了《紐約州平易近法典草案》的三個版本。第一個是1862年版本,即本譯本所根據的版本;第二個是1865年版本;第三個是1883年版本,它對論爭中否決方提出的各類質疑做出了回應[2]。1865年版本在各類文獻中被徵引的機遇更多,它與1862年版本間有不少差別。起首是條則數量。1862年版本是1642條,1865年版本很能夠有2034條。其次是要害條則表述上的差別。

例如,給菲爾德帶來“禍患”的條則第6條,它在本譯本中的表述是“在本州,為5 部法典所規則之事項無實用習氣法之余地。”而它在其他版本中的表述是“為5 部法典所規則之事項無實用通俗法之余地。”[3]盡管人們常常在通俗法與習氣法之間劃等號,但應當認可,以制訂法消除通俗法的表述比消除習氣法的表述更安慰通俗法的擁戴者。再次是統一條則的條號在兩個版本中分歧。例如,如下的“禍患”條則在1962年的版本中是第1640條:“對廢止通俗法的制訂法必需嚴厲說明的規定不實用于本法典。”在1865年的版本中它是第2032條[4]。這些是該草案在紐約州內的版本數。

此外還有加利福尼亞版本、蒙年夜拿版本,等等,為了防止枝蔓,我在這里只考核《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1862年版本的如主題所述內在的事務[5]。

我們無妨根據這一草案的構造的線索來著手這一任務。《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采用人、財富、債、普通包養網 規則的四編制系統。這顯然是《法學門路》的人、物、訟系統的變形。“人”的部門予以保持,把“物”分化成了財富和債兩編,把“訟”轉化成了“普通規則”的前半部門。從微觀上看,我們會發明如下題目:第一,支屬法安在?第二,繼續法安在?第三,為何相當于總則的“普通規則”不是在法典的最後面部門而是在最后面部門? 頭兩個題目觸及到《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對平易近法中的人法成分的絕對疏忽,此乃由於菲爾德對法令的調劑對象有一種物文主義的懂得:“法令是主權者規則的財富和行動規定”[6]。顯然,財富法在貳心目中是法令的焦點內在的事務,是以其各類項目在編名上表現出來,不在這種立法者表達手腕上表現主要的內在的事務,是以,我們只能在《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第一編的一個旮旯里找到支屬法。盡管這般,這種設定仍可見證《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采用狹義的人法概念,其人法不只包含公法性的主體法,並且包含私法性的支屬法。繼續法例在第二編,作為獲得財富的一種方法獲得規則,這種設定與《法公民法典》的做法分歧。“普通規則”之所以在法典的后部,乃由於它的多半內在的事務都是關于“接濟”人、財富、債三編中規則的權力的規則[7],按“有權力必有接濟”的準繩做出如許的設定。現實上,《法學門路》系統中“訟”的部門也是對“人”、“物”兩部門規則的權力的接濟。在這個意義上,《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比以《法公民法典》為代表的很多年夜陸法系平易近法典更忠誠于《法學門路》系統。但在蓋尤斯《法學門路》出生的時期,實體法尚未與訴訟法分別;而在菲爾德的時期,這兩種法已完成分別,菲爾德自己就草擬了紐約州的《平易近事訴訟法典》,那么,菲爾德平易近法典的“解救”與蓋尤斯《法學門路》中的解救究竟有何分歧? 后者當然是訴訟的解救,前者倒是當事人自定的解救,如通俗賠還償付金,也有訴訟的解救,如處分性賠還償付金之授予(第1503條) ,它們是關于商定的或法定的平易近事義務的規則。不外,在這種情況,《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只規則解救的項目,不規則有關的法式性內在的事務,是以,它與《平易近事訴訟法典》的界線仍是能劃清的,是以,《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第四編盡管做出了分歧于大都年夜陸法系平易近法典的設定,卻沒有衝破古代的實體法與法式法相分別的準繩。

第四編的最后部門(第四分編和第五分編) 是一些實用于全部法典的普通性規則,包含“法令格言”(這一部門可以起到指南的感化[8]) 和“界說和普通規則”兩個部門(“普通規則”指關于說明規定和新舊法令連接的規則) ,相當于總則。把如許的“總則”放在最后而非最後面,反應了菲爾德的從詳細到抽象的法典編輯退路——他還把這種退路應用到了其《國際法典綱領》中——分歧于年夜陸法系國度平易近法典——例如,《智利平易近法典》就把關于異樣內在的事務的規則放在最後面[9]——的從抽象到詳細的相反退路。如許的“倒總則”不只存在于微觀的層面,並且也存在于微不雅的層面,例如在第二編第四分編關于遺言的第五題,前兩章都是關于遺言的詳細事項的規則,最后一章才是普通規則。應當說,菲爾德的這種設定更合適人們的認知習氣,因此獲得不少人的贊成。在中國,山東年夜學的平易近法泛論教材就采用菲爾德退路,劈臉從天然人開端,最后(第十章) 談“平易近法的概念、基礎準繩及說明”[10]。兩部著作的作者生在分歧的時期和文明周遭的狀況中,卻不謀而合地做出了異樣的設定,闡明了這種設定的事理之性質的屬性。

上面到了分編先容《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的特點性規則的時辰。讓我從第一編開端。

該編起首由于一些進步前輩的規則惹人注視。其第20條[11]及以下數條規則了普通人格權,行文如“除享有《政治法典》中規則或說起的人格權外,在法令規則的前提和限制內,人人還享有人身不受禁錮、損害和勒迫以及聲譽和家庭關系不受損害的權力。”這是一條屬于1862年的規則,依照一些學者的不雅點,普通人格權的概念是德法律王法公法院在1954年創建的[12], 也有人說是1907年的《瑞士平易近法典》創建的[13],論者在如許說時顯然漏掉了考核《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這也并不希奇,除了我們的這個譯本和我的本文及組織人寫的其他文章對這一法典草案的推介,國際了解這一草案及其價值的人確切少而又少。上述第20條的意義不只在于它是表現普通人格權概念更早存在的立法文獻,並且在于它表現了菲爾德對人格權的公私雙重屬性懂得。一方面,有公法性的人格權,這部門內在的事務在相當于憲法的《政治法典》中規則;另一方面,有私法性的人格權,它們在平易近法典中獲得規則,包含聲譽權、人身不受拘束權、身材完全權、家庭關系不受損害權等類型,這已是對私法性人格權的比擬完美的規則了。我的獵奇心把我帶到菲爾德的《政治法典》規則了什么樣的人格權的題目,依據菲爾德自己的先容,該題目應當處在《政治法典》第一編中,它是關于什么人組成本州人的規則(淺顯地說,是關于州籍的規則) 以及關于一切受制于本州管轄權的人享有何種政治權力和任務的規則[14]。從實際傳統來看,前述第20條提到的《政治法典》中規則的人格權應屬于州籍權[15]。確切,《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作為一部州的平易近法典草案,其運作以觸及的主體具有紐約州籍為條件,這一點在該草案的多個條則中表示出來(例如第21條;第51條) 。

接上去的進步前輩性規則屬于第110條,其年夜意如學徒合包養 同中關于門徒班師后不得在徒弟營業地從業的規則有效,答應這種從業但前門徒要向徒弟交付對價的商定,制止之。這是一個激勵經濟不受拘束、限制競業制止的規則,具有卡特主意的不受拘束主義精力,也不乏菲爾德小我好處的表現。我們必不得忘卻他自己就是以學徒的方法在紐約進修法令班師后在紐約行使職權的。

人們凡是可指看在一部平易近法典的人法中找到關于法人的規則,由於在古代法令術語中,“ 人”一詞除了有特殊闡明外,不只包含天然人,並且包含法人。但是我們卻不克不及在《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第一編中找到關于法人的規則,顛末一番盡力,終于在第二編(財富) 第三分編(動產或可植物) 第三章找到了這方面的規則。顯然,在如許的框架下,法人不被懂得為主體而是客體,成了一種像船舶(第三分編第二章的規則對象) 一樣的工具,這是我在我經過的事況過的諸多本國平易近法典中看到的法人所受的最慘待遇,遭到了英國的一位法典編輯迷的批駁[16]。當然,這種設定有當時代佈景,在基爾克(OttovonGierke,1841— 1921) 于18包養網 68— 1913年在其《德國公社法》(DasdeutscheGenossenschaftsrecht ) 一書中提出法人其實說之前,法人都被懂得為無行動才能[17],天然不克不及作為一種純粹的主體看待。在法人的屬性題目上,《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顯然采用了基爾克之前的學說。

在年夜陸法系的平易近法典中,我們可一無破例地找到關于權力才能的抽象規則,在《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中卻找不到如許的規則,只要一些零星的相干規則,例如第132條關于獲得財富的權力才能的規則;第243條關于授予別人才能的人必需本身有此等才能的規則。緣由者何? 能夠的謎底一,年夜陸法系的權力才能實際太抽象,不合適英美法的詳細化精力,因此被拒斥。能夠的謎底二,權力才能題目屬于公法,被設定到《政治法典》中規則往了。究竟是那種緣由,請讀者做后續研討。

在年夜陸法系國度平易近法典中,親權與監護是嚴厲區分的,前者是怙恃對後代停止維護和撫養的權力任務關系;后者是支屬和非支屬對未成年人的監視和維護,兩者履行分歧的立法準繩,要言之,親權立法履行信賴主義,監護立法履行不信賴主義。但《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親權與監護不分,第113條明白規則怙恃是未成年的婚生後代的監護人。如許的規則不免難免傷害損失了迷信性,但中國現行的平易近法也不分親權與監護,可謂“錯”道不孤。

第二編把我們帶進了英美財富法迷宮,其內在的事務基礎可與F.H. 勞森和B. 拉登的《財富法》[18]對應,不外,由于顛末了法典編輯的關系,《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的這一部門比勞森和拉登的有關著作簡潔多了,好懂多了。這對法典編輯的利益似乎是一個證實。這一編也有很多進步前輩的規則吸引我們的留意。起首有第128條關于一切權的客體的規則,它在第1款正面規則一切六畜是一切權的客體,在第2款背面規則“活的野活潑物不是一切權的客體”,這比《德公民法典》第90a條早多了,表現了菲爾德的生態主義立法態度。他在第1505條第21款還以處分性賠還償付金對於那些居心或重過掉地不人性地損害植物的人,這一規則組成古代東方國度刑法典中課加損害植物者刑事義務之規則的前驅。

第128條第1款還把作品、商譽、商標和標識作為一切權的包養網 客體,等于明白宣布常識產權是一切權的一品種型,采用了把常識產權律例定在物權法中的處置。但這只是一個總綱,在后面的第三分編第四章(精力產物) 中,則以八個條則(從第370條到第377條) 的篇幅對著作權、商標權、商譽權做了比擬具體的規則。惋惜沒有規則專利權。這點在菲爾德的早期著作《國際法典綱領》中獲得了補充,其“為了彼此方便的同一規定”部門的第XVII 項就是關于專利的規則[19]。趁便指出,在內在的事務上,菲爾德平易近法典與統一作者的《國際法典綱領》多有重復,平易近法典的內在的事務往往呈現在國際法典中,國際法典又往往彌補平易近法典的一些缺乏。

上述第128條還把“制訂法建立或授予的權力”作為一切權的客體,這有點像蓋尤斯意義上的無體物。作為對這一規則的詳細貫徹,第302條把動產分為占有動產和訟體物,這是一種未見于年夜陸法系國度平易近法典的物的分類。前者不只表白一小我享有對某項財富的權力,並且表白他現實上享有了此物;后者僅表白一小我對某項財富擁有權力,但沒有對其停止任何占有或用益[20]。訟體物的范圍變遷不定,總的趨向是不竭擴展。按《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第309條的規則,它是“因人身權、財富權遭到侵略以及債發生的經由過程司法法式追索金錢或其他財富的權力,以及對未占有的財富的一切其他權力”[21]。草案中的訟體物的范圍現實上是經由過程侵權行動和其他債發生的訴權以及一切權回應版主懇求權、繼續等待權等[22]。這種物固然不克不及與無體物完整同等,但在客體是權力這一點上與無體物分歧長短常平安的。在美國的法學院,大都傳授擁有的教席具有本身的名字,例包養 如,我熟悉的路易斯安那土倫法學院的平易近法大師意亞那布勒斯(A.N.Yianno poulos) 師長教師是Eason2Weinmann 傳授,這個稱號是怎么來的? 第236條供給了謎底:“可以將財富讓渡或遺贈給本州內的任何年夜學法人或其他文明機構法人,由它們以信托方法為下列目標持有這些財富: ……2.建立并保持傳授職位……”。看來,是兩個分辨叫Eason 和Weinmann 的人以本身的財富建立了意亞那布勒斯擁有的教席。他們實行的是一種公益性信托,恰是依靠這種信托,美國的高級教導蓬勃成長。什么時辰我們中國才會有異樣的軌制呢?

孟勤國傳授曾有高速公路的免費權性質為何物權法不克不及答覆之感嘆[23],這個題目對于《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不存在,其第150條把收取通行費的權力界定為非附著于地盤的役權。這一條則可以作為《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的適用性的證實。在電子郵件風行之前,手札是人們平凡的交通方法。

但是人們很少想到傳遞中的手札的一切權題目。《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第375條告知我們,手札回收信人一切,但他不得違反作者的意愿把它們公然。該條的第一句似乎講的是手札的載體的回屬題目,第二句似乎講的是表現在手札中的著作權的效率題目。該條能夠表現的是美國人對手札回屬的普通不雅念,否則杰佛遜為何要發現一種繕寫機以便為本身寫的每封信保存一個復本呢? 把如許的條則規則在我們正在制訂的物權法中,也可以預防很多膠葛呢!

前文已述,《紐約平易近法包養網 典草案》的法人法在其財富法中,並且菲爾德由於制訂了一些有利于其家族成員的條則而飽受非議。如許的爭議規則能夠屬于第338條(關于營業性法人) 的一些項。其第1款第6項規則,15人以上,就可為運營紐約城的船埠或公交線路之目標建立營業性法人。本項無最低本錢額的請求,但還有最低倡議人數的請求,不太顯明地有利于菲爾德的塞魯斯老弟;同款第8項規則,任何數量的人,都可為運營電報營業目標建立營業性法人。該項連最低倡議人數的限制都不要,更有利于菲爾德的海底電報的發現人老弟了。

依據受權的法令,菲爾德為帥的法典編輯委員會重要擔任對既有的通俗法和制訂法停止收拾,其次可在小范圍內對上述淵源停止修改,如許的修改權應用得并未幾,但在財富法中卻有一次菲爾德常常津津有味的應用:異化了不動產和動產的位置,使地盤可以解脫封建法的遺址不受拘束讓渡[24]。

第三編的編名表白美國人也可以接收債的概念。不外,第532條把年夜陸法系的給、做、供三種債大馬金刀地縮減為只包含為之債;第533條把年夜陸法系的四年夜債的產生根據(合同、侵權行動、無因治理和不妥得利) 縮減為兩年夜根據:合同和法令的規則。何謂法令規則之債? 菲爾德用三個條則(第624條—第626條) 答覆了這一題目。第624條和第626條規則了侵權行動之債;第625條規則了不妥得利之債(用的是“因過錯給付之物的返還”的表達) 。且不說《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對上述兩種非合同之債的規則過于簡略,更要命的是它完整漏掉了羅列無因治理作為債的產生根據。這一軌制在債編的“無雇傭關系的辦事”的章名下獲得了規則,第869條規則的“自愿干涉財富治理”現實上是無因治理。第870條規則了“船難救助”,此等救助被懂得為無因治理的一種特別情勢。總之,菲爾德在債編留下了過簡和漏掉的遺憾,形成的成果是,固然接收清償的概念,但第三編的內在的事務基礎上都是合同法。在年夜陸法系平易近法典中屬于債的普通的規則,在該編中都轉化為關于合同的普通的規則。如許也好,由於所謂債的普通實際現實上都是合同的普通實際。

正如孟勤國傳授所說的,擔保“物權”不是物權[25],是以,傳統上的所有的擔保物權,諸如質押、典質、留置(lien) ,都離開清償法中作為各類類型的合同獲得規則。不外,這里的“典質”(Mortgage) 分歧于其年夜陸法系上的同名物。起首,它不限于以不動產為客體,動產也可作為典質客體(第1434條、第1442條) ,而年夜陸法系的典質只以不動產為客體;其次,這種典質的客體的一切官僚產生轉移,而年夜陸法系的典質不只不轉移典質物的一切權,甚至連其占有都不移轉。由于這些分歧,把Mortgage 翻譯成“典質”仍是“按揭包養 ”,是一個在譯者和我之間曾產生爭辯的題目,讀者們不要在這里的“典質”與年夜陸法系的“典質”劃等號就是了。本編中的“留置”也與年夜陸法系中的同名物分歧,它的范圍很是寬,“ 是以特定的財富了債一項債務,或在此等債務受償前留置特定財富的權力”(第1453條) ,典質和判決都屬于其范圍, 不外別的規則罷了(第1454條、第1455條) 。由于這種“留置”與年夜陸法系意義上的狹窄的留置寄義極為分歧,我們把它譯為“優先權”。在這一項目下,菲爾德也未忘卻為本身攫取好處,以第1471條專門規則了lawyer 的優先權,保證lawyer 的報答懇求權獲得知足。不受拘束個人工作者有那么多品種型,他不規則任何其他類型,只規則本身的類型,反應了立法者自謀其利的自覺偏向。

本編中的所謂“抵償”(Indemnity) 合同是一種無論若何也在年夜陸法系平易近法典中找不到對應物的軌制,它是“一方包管另一方免于承當任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行動的法令后果的合同”(第1352條) 包養 。一方面,它包含“抵償人”對被抵償人曩昔已有的犯警行動承當義務的協定,另一方面,它又包含羅馬法中就規則了的出庭包管和履行法院決議包管。前者似乎可以懂得為義務保險,但是對后者又不成包養 如許懂得,是以,找到一個能同時涵蓋這兩種情況的譯法是一個本譯本未完成的任務,指看后來者了。

在債法中,菲爾德對保險法、單據法做了大批規則(對前者花一個題的篇幅分章規則了通俗保險和海上保險,對后者花一個題的篇幅包養 分章規則了匯票、支票、本票、支票與銀行匯單、銀行單據和存款單) ,加上他在財富法部門在“船舶”的章名下對海商法做出的大批規則,可以為他制訂的是一部平易近商合一的平易近法典。

發明遺掉物凡是被以為是獲得一切權的一種方法,是以在物權法中獲得規則,但在《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中,這一主題被放在債法中的“依靠”中規則,昭示了發明遺掉物并非獲得一切權的方法,不外課加發明人在找到掉物人前保管此等物之任務的立法者態度(第749條) 。這種設定的人道設定顯然高于另包養 一種設定的。

人們凡是把輸送的客體限于人和物兩類,菲爾德擴大到三類,增添了新聞的輸送(第909條) ,如許,一切的郵政營業都由輸送合同調劑了。這是一個風趣的,但不掉合適事理之性質的設定。

在第四編“普通規則”中,菲爾德設定了“法令格言”的分編接收34條拉丁法諺,它們年夜都來自優士丁尼《學說匯纂》第50卷第17題“關于古法的各類規定”,由此公示出平易近法典草案的作者蒙受的羅馬法的影響。有人說,菲爾德是美國的邊沁[26],我要說,菲爾德是美國的優士丁尼,兩人在把一切都歸入法網的大志上以及在完成這一宏大功業所請求的任務狂精力上半斤八兩。

最后要說的是《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在技巧上的一些作風:其一,簡直每個條則都有注釋,效能在于闡明此條的或判例、或制訂法、或國際、或國外的起源,由此使《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與1864年《巴西平易近法典草案》和1875年《阿根廷平易近法典》相并列的帶注釋的平易近法典。三者差未幾同時期,那似乎是一個立法者愛好為本身草擬的條則做注的時期。其二,不只每條有條名歸納綜合本條主題,並且很多款有本身的款名承當更小范圍的異樣效能,這是我見過的任何其他平易近法典不曾采用的立法技巧,值得推行。其三,有些主題做了兩者擇一的規則,如菲爾德供給了兩個第1294條,何往何包養從,留給議會終極決議,如許的設定彰顯了本書的草案性質“我知道我知道。”這是一種敷衍的態度。。也出于這一性質,本書存在一些訛奪,甚至一些印刷訛奪,如在第1336條中把Excuse 誤寫為Exercise, 我在本書的注釋中已逐一指出它們。

總之,菲爾德平易近法典中不乏一些非常進步前輩的規則(這種進步前輩性獲得認可的水平遠遠不敷) ,同時包括很多具有濃烈的英美法特點的規則(這是它收拾通俗法的屬性的一個證實) ,當然也包含一些表現其小我或行業好處的規則。這是一個混淆的研討對象,人們可以在此中找出年夜智年夜慧來,也不難從中找出巨猾年夜惡來。假如戴上有色眼睛,后一種尋覓加倍不難。

三、《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的影響、評價及美國的新型法典編輯活動

《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的命運可以“墻內開花墻外噴鼻”來描述,盡管在其原產地紐約州夭折,在一些外州卻被采用。起首是達科達。1866年1 月12 日,在《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還在紐約處于走立法法式的時代,1861年獲得準州( Territory) 位置的達科達就簡直逐字采用了《菲爾德平易近法典》(轉變只是把底本中的“州”的用語改成“準州”) ,成為第一個采用它的法域,這招致菲爾德用其法典被外州采用的情形來壓服紐約州議會經由過程他的法典[27]。但從1875年到1877年,達科達組織了一個委員會對平易近法典停止徹底修訂,重要是接收《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的有效內在的事務,但未轉變紐約版的菲爾德平易近法典中關于法典與通俗法關系的條則[28]。從此,達科達從直接取用改為直接取用菲爾德平易近法典,這一轉機包含對最後底本的批駁在內。1889年,達科達分化為南北兩個達科達州,菲爾德平易近法典持續在分化后的兩個州實用。南達科達于1939年把諸包養 法典和本州的制訂法匯編成一個按主題的字母次序擺列的單一法典[29],曩昔的平易近法典損失了本身的“番號”,其內在的事務被打散在這一構造中,其曩昔的編章構造等方面設定的意義此刻回零。北達科達州于1943年也撤消了平易近法典的“番號”,把平易近法典、刑法典、政治法典、司法組織法、平易近事和刑事訴訟法匯編成一部法典——《北達科達經修訂的法典》[30包養網 ],主題編排法此刻被字母次序編排法代替。這現實上表示了其議會廢棄部分法典的態度。1961年,是兩個達科達州采用菲爾德平易近法典的百年,在這個時光,兩個州未舉辦任何留念運動,也證實了她們對菲爾德平易近法典的冷談立場。

其次是加利福尼亞。她本來屬于墨西哥。1846年,美墨戰鬥迸發,美國于同年7月占領了加利福尼亞,于1848年正式割讓給美國[31]。由于已經是墨西哥的地盤,加利福尼亞曾實用年夜陸法。由于并進美國后處于墨西哥法和通俗法并存的凌亂狀況中,加利福尼亞急需以法典法的情勢收拾既有的法令。于是,1850年取得州的位置后,彼得·伯納特(PeterBurnett ) 州長就提出議會采用路易斯安那州的平易近法典和平易近事訴訟法典[32]。但議會未接收這一提出,盡管這般,它接收了法典法的情勢,在以后的時光內錄用了數個委員會草擬本州的法典。最后的一個委員會成立于1970年,于次年發生了《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草案》,它以菲爾德平易近法典為基本。議會在斷定這一草案時顛末了普遍的論爭和修訂。論爭重要在法典的支撐者查爾斯·林德利( CharlesLindley) 和否決者約翰·諾頓·頗梅羅伊(JohnNortonPomeroy) 之間停止。前者是法典委員會的主席,對菲爾德平易近法典佈滿欽慕,說這一巨大任務的意義難以估計[33];后者是加利福尼亞年夜學伯克立分校法學院院長,他并不高看平易近法典,花44頁的篇幅為其挑錯,其結論是議會無需要經由過程修訂彌補它們,把這些缺點留給法院處置就可以了。于是,他經由過程說明的策略抽暇了平易近法典[34]。顛末如許的法式,加利福尼亞州議會終極于1872年采用上述平易近法典草案,把它轉化為法令。在法典醞釀經過歷程中,戴維·菲爾德的弟弟斯蒂芬·菲爾德正在加利福尼亞州議會當議員,他的游說對其地點的州經由過程這一法典不無感化[35]。並且他還于1873年以美國最高法院聯席法官的成分擔負過法典審查委員會的成員[36]。加利福尼亞并非照搬菲爾德平易近法典,而是對之加以調試后采用。依據學者對1871年《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草案》與1865年版的《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逐行比擬研討,這種調試的分量不小[37]。約翰·諾頓·頗梅羅伊的統計是修正了300 多條,增添了100 多條[38]。最主要的調試之一是撤消了菲爾德平易近法典第四編第五分編中的“普通規則”一題,此中包含三個條則。第一是關于“對廢止通俗法的制訂法必需嚴厲說明的規定不實用于本法典”的第1640條;第二是關于廢止與本法典相沖突的一切既存法令的第1641條;第三是關于法典失效時光的第1642條[39]。第1642條的廢止與本文的論題有關,故存而非論。菲爾德的第1640條和第1641條都是激勵廢止通俗法的,它們是菲爾德平易近法典在其原產地歷經患難的主要緣由。加利福尼亞議會對這兩個“禍患”條則的廢止表白它以分歧于菲爾德的方法處置平易近法典與通俗法的關系。約翰·諾頓·頗梅羅伊于1872年指出了加利福尼亞處置兩者關系的態度:法官應把平易近法典看尷尬刁難既有的通俗律例則的宣示,應當用通俗法的先例往說明法典,而不是把法典看成唯一的法令淵源[40],是以,法典僅僅是通俗法的彌補[41]。如許的“彌補論”與菲爾德的“代替論”完整相反。假如說后一種學說把法典與通俗法的關系搞得同流合污,前一種學說完整旨在完成兩種法令情勢的戰爭共處,正如同制訂法可以持久與通俗法戰爭共處。如許,法典編輯損失了其反動性,與普通的制訂法一樣的。成果是加利福尼亞州盡管經由過程了平易近法典,卻未成為一個平易近法州或混雜法域(Mixed jurisdiction) 州,還是一個通俗法州[42]。《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對《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的修正還表示在罅漏的大批彌補上。前文已述,后者的“法定之債”內在的事務薄弱,《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將其類型增添到40多種,包含性進犯、侵略私生涯、訛詐等等,把這一部門釀成了一部小型的侵權行動法[43],并且把第四編包養網 的第一分編第三題第三章(預防性接濟) 改革了一部違約義務法[44]。並且為了古代化的請求,還增添了關于電子商務、信譽卡等重生事物的規則,廢止了關于主仆關系的陳腐規則。如許的年夜增年夜補招致了條則數量的極年夜增加。菲爾德平易近法典(1862年版)只要1642條,《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卻有3543條,比其底本增添了一倍多[45]。最后,加利福尼亞還把法人從財富的位置上解救出來,把這部門內在的事務歸入人法。出于對“倒總則”的不滿,把處于法典末尾部門的“普通規則”中的“界說”挪到了法典的開始部門。除了最後的這些“變造”外,加利福尼亞議會還常常更換新的資料、使之古代化并矯正菲爾德平易近法典[46]。從1900年開端,答應在平易近法典中全體歸入新的制訂法[47],如許,就保持了平易近法典的“番號”,所以,在我加入我的最愛的2001年版的《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中,可以看到此中“潛伏”著不少制訂法,例如,《同一貿易機密法》和《同一詐欺讓渡法》就潛伏在第四編中。每個制訂法只占一個條號,然后以浩繁的款設定一個制訂法的各個條則。這種設定與我加入我的最愛的1998年版《法公民法典》雷同。

第三是愛達荷。她于1863年3月4日奉林肯總統之命成為準州,這是一塊廣袤的地盤,包含將來的蒙年包養 夜拿州。1887年,她采用了菲爾德平易近法典[48],它對菲爾德平易近法典的修正水平跨越《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49]。1890年,愛達荷獲得州的位置,平易近法典仍然保持。到1901年,還可以找到具有自力“番號”的《愛達荷州平易近法典》[50]。但在今朝,找不到一個名為《愛達荷平易近法典》的立法文件。在《愛達荷法典》( IdahoCode ) 中不包含平易近法典,并指出平易近法典在它之外。第四是蒙年夜拿。她在作為一個準州的1889年就建立了法典委員會,上文提到的韋德法官就是其成員。1895年,在獲得州的位置后不久,蒙年夜拿就采用了加利福尼亞版本的《菲爾德平易近法典》,那時的情況是第四屆議會在42天的時光內經由過程了170磅重(此中平易近法典占50磅) ,約有784000詞的法令,這是為了戰勝那時的法令凌亂處境并表示本州的古代性[51]。由于經由過程的法式很匆倉促,不成能對底本停止細心審議,更不成能就平易近法典的采用題目停止論爭。但由于法典的規則與法院現實履行的法紛歧致,平易近法典經由過程后對蒙年夜拿的法制的影響比法典編輯者希冀的小,法院習氣于疏忽法典的規則[52]。1995年,是蒙年夜拿采用菲爾德平易近法典100 周年,該州也未舉辦任何留念運動,反應了該州對平易近法典的冷談,只要一論理學者頒發了一篇回想文章,其結論把“爸爸呢?”藍玉華轉頭看向父親。《蒙年夜拿平易近法典》的采用描述為一場掉敗[53]。

第五是俄克拉荷馬,她的印第安人國土部門于1890年部門地采用了菲爾德平易近法典[54]。

上述州都是西部州,為什么都是西部州采用菲爾德的平易近法典? 由於這些州堅持著“邊境社會”的簡略社會周遭的狀況,是以人們以為構造公道和內行易于接近的法典更有價值[55]。

最后是關島,它不是西部州,並且至今包養 未獲得州的位置,是美國的所謂“未被整合的國土”( Incorporatedterritory) 。她于1521年被麥哲倫發明,于1688年景為西班牙的殖平易近地。美西戰鬥停止后,1898年的《巴黎公約》把關島割讓給美國,次年美國獲得了對她的占領[56]。以后她重要作為一個美國的水兵基地存在。一向到1941年12月10日,關島都是美國水兵當局統治[57]。是以,1933年5月1日的《關島平易近法典》[58]是由那時的關島總督、美國水兵上尉埃德蒙德·路特( EdmundS.Root, 從1931年到1933年在任) 批準的。他委托美國水兵少校斯蒂芳·B. 羅賓森( StephanB.Robinson) 編訂這部法典。羅賓森是加利福尼亞州人,他就把加利福尼亞版的平易近法典拿到關島來用了[59]。是以,《關島平易近法典》更接近《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后者有3548條,《關島平易近法典》有3542條[60],而《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僅有1642條。由于與《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的人緣,《關島平易近法典》也把法人規則在第一編“人”中,而不是把它作為與船舶并列的動產。在第四編,也往失落了菲爾德平易近法典中的那兩個惹起宏大費事的條則,也以此宣示了立法者協調法典與通俗法關系的意圖。在一個我不知的時光,《關島平易近法典》也被撤消了“番號”,被打散后把各部門內在的事務裝進了所謂的《經注釋的關島法典》( GuamCodeAnnotated ) 中。

在很多文獻中,都有喬治亞州于1863年采用菲爾德平易近法典的記敘[61]。經由過程本研討我們可發明,喬治亞州的法典編輯在紐約州的異樣運動之前并且是后者的啟發者。很難假想該州會擯棄本身的法典編輯結果采用紐約州的規則。在停止本研討的經過歷程中,我參考數十篇美國人研討本身國度法典編輯史的文章,無一篇提到喬治亞州采用菲爾德平易近法典的。此中一篇明白說喬治亞州像路易斯安那州一樣,盡管束定了本身的法典,但并非以菲爾德平易近法典為根據[62]。另一篇則明白闡明以上記敘是個過錯[63]。依據現有證據,此刻到了否認喬治亞州采用菲爾德平易近法典的記敘的時辰。以上是菲爾德平易近法典在美國國際的影響。它在美國以外也產生影響。

起首是阿根廷。在該國,達爾馬雪·貝萊斯·薩爾斯菲爾德(DalmacioVelezSarsfield,1800 — 1875) 草擬的1875年經由過程的現行《阿根廷平易近法典》像《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一樣有注釋。這些注釋流露出薩爾斯菲爾德參考1865年版本的《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9個條則。它們是第54條第1款;第1285條;第1323條;第1324條;第1347條;第675條;第938條及以下數條;第554條;第568條;別的普通地提到《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規則的典質軌制的特色[64]。惋惜我們翻譯的是《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1862年的版本,是以不克不及不難地在本譯本中定位這些被徵引的條則。看來,《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方才出書就傳佈到了很遠的處所并被當真瀏覽。從微觀上看,薩爾斯菲爾德受《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的最年夜影響表現為他在本身草擬的平易近法典中也制訂了一個倒總則。其平易近法典的基礎構造是:序編;第一編,人;第二編,平易近事關系中的對人權;第三編,物權;第四編,關于物權和對人權的配合規則。最后一編包括他以為配合實用于物法和債法的規定。由此力求防止“前總則”的從普通到個體的途徑,而采用從個體到普通的途徑。

其次是英屬印度。1853年,為收拾凌亂的印度法令,英國殖平易近政權錄用了第二屆印度法令委員會,其成員包含邊沁的伴侶和支撐者約翰·羅米利。該委員會以《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為主要的靈感起源,后來草擬了公司法、離婚法、證據法、合同法等[65]。顯然,英屬印度把菲爾德的“零售”計劃改成了“批發”,風趣一點說,是發明性地成長了菲爾德思惟。后來在美國外鄉,法典編輯思惟也是以這種方法延續的。

本年是2006年,是《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出生144周年,昔時為它停止的論爭的硝煙曾經散盡,采用它的各法域也對它的利害積聚了相當的察看,所以此刻到了對它做結論性評價的恰當時辰。這一任務有很多人做了。例如,羅斯科·龐德(RoscoPound ) 在1949年事念紐約法令改造100 周年的文集中就說,菲爾德時期草擬法典的機會不成熟,由於好的法典應當是好的系統性教科書的條則化,那時無如許的教科書,所以菲爾德不得不直接從法院陳述中獲取素材,而那時的美法律王法公法正在生長中,還未被系統化和定格到適于法典編輯的時辰[66]。這是從客不雅緣由的角度描寫了《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的掉敗。他還說,盡管一些州采納了菲爾德平易近法典,但很少實行它,因此證實紐約州那時不采納它是對的[67]。北達科達州的法學家威廉·B. 費希則在比擬中表達他對菲爾德平易近法典的掃興:假如不克不及說它是一個掉敗,至多可以說它不如菲爾德平易近事訴訟法典那樣勝利[68]。這些都是零碎的蓋棺之論。周全的蓋棺之論來自蒙年夜拿州。

前文已述,該州在1895年采用菲爾德平易近法典時無前提就其可行性停止論爭,作為補充,2000年,《蒙年夜拿法令評論》組織了一場論爭。論題包含五個:第一,平易近法典能否使蒙年夜拿的法令更具有可接近性了?第二,蒙年夜拿法制的“雜種”屬性比純潔的通俗法體系體例是更好仍是更糟? 第三,平易近法典使蒙年夜拿州的法令更斷定、協調和固化了嗎?第四,《蒙年夜拿平易近法典》減少了法令的篇幅了嗎? 應當作這種減少嗎? 第五,無平易近法典的束縛,蒙年夜拿的法令能更好地順應當地前提或變更了的前提嗎[69]? 這些題目都在菲爾德—卡特論爭中提出來過,當是對它們的答覆能夠摻雜小我恩仇,意氣用事,此刻人們可以客不雅沉著地答覆這些題目了。論爭的餐與加入者包含斯各特·彭漢姆(ScottJ.Burnham ) 傳授、詹姆斯·C. 內爾森(JamesC.Nelson )法官、安德魯·P. 莫里斯(AndrewP.Morriss )傳授。前者擔負反方,中者擔負正方,后者擔負仲裁包養 員。對于第一個題目,包養網 反方的看法是法典的條則大師可以讀,但讀了不見得能懂得,因此法典并未增添法令的可接近性[70];正方的看法是,法典把散落在不成勝數的判例陳述中的法令匯集成成文的準繩,當然增添了法“怎麼了?”他裝傻。他本以為自己逃不過這道坎,可他說不出來,只能裝傻。令的可接近性。但今朝internet的普遍應用使法典法和通俗法都變得不難接近。言下之意是收集的存在使法典編輯的需要性下降[71]。這是往折衷態度走出的一個步驟。對于第二個題目,正方以為“雜種”體系體例好于純潔的通俗法或純潔的法典法,由於法典不成能涵蓋一切,其破綻恰是法官運動的舞臺,兩種法能起到互補的感化[72]。反方以為正方的看法不成立,由於菲爾德平易近法典就是要用法典代替通俗法,其第6條轉化成了《蒙年夜拿法典》的第1-1-108條:“在本州,為制訂法宣佈法令的處所不存在通俗法”。此刻的兩種法互補的局勢并不合適菲爾德昔時的design[73]。對于第三個題目,反方的不雅點是:法令的目的是供給可預感性和斷定性,這一目的之完成一方面依附規定,另一方面依靠現實。平易近法典僅供給了規定,未供給實用規定的現實佈景,是以沒有完整完成上述目的;而通俗法供給了豐盛的輔助懂得規定的現實佈景,因此完成了統一目的[74]。正方則以為,通俗法的法官和lawyer 都為先例影響和把持,而先例良多,既有有利于被告的,也有有利于原告的,是以,遵守先例準繩使法令佈滿疑問和不斷定。相反,法典法的規定不存在如許的題目,是以,這種立法情勢使法令更斷定。對于第四個題目,正方的不雅點是法令的篇幅應當減少,並且數據庫有助于這種減少,並且《蒙年夜拿平易近法典》確切減少了法令的篇幅[75]。反方則以為,《蒙年夜拿平易近法典》漏掉規則很多法的準繩, 例如未規則合同不受拘束準繩[76],是以,這種減少不外是減少了公理,缺乏道也。假如要在每個範疇都完成公理,法令的範圍就不會小[77]。對于第五個題目,反方以為菲爾德自己就不以為機動性是一個長處[78],是以,平易近法典不成能尋求機動的[79]。正方則以為,判例法不具有前瞻性,因此面臨新題目不成能表示出機動性,而這恰好是制訂法的強項,面臨基因隱私、人工生殖、代孕合同如許的新事物,通俗法能夠一籌莫展,而制訂法或法典法可以年夜顯身手[80]。最后的結論回結為能否要廢止《蒙年夜拿平易近法典》,無論是正方仍是反方都以為不用這般,由於它包養網 的存在使蒙年夜拿的法制呈“雜種”形狀,其利益在于既可以堅持法典法的逢迎新事物、簡化法令之利,又能堅持通俗法的機動之便[81]。兼取兩利,不亦宜乎!

盡管蒙年夜拿遲來的法典編輯論爭最后獲得了不完整否認菲爾德平易近法典之價值的結論,但從觸及菲爾包養網 德平易近法典百年祭的普遍文獻來看,批駁該法典的占大都。這是實際界的一個方面的狀態。但是,實際界另一方面的狀態是以變形的方法完成菲爾德的法典編輯幻想。1892年,包養網 同一州法專員全國年夜會樹立,目標在于同一美國各州的法令。該年夜會design出同一法的草案供各州采用。這些草案現實上就是更小涵蓋面的法典。1923年,成立了美法律王法公法學會,它以編制《重述》的方法簡化并同一法令。它先后制作出《代表法重述》(1923—1933) 、《合同法重述》(1923—1932) 、《財富法重述》(1927—1944) 、《恢回復復興狀法重述》、《侵權法重述》(1923—1939) 等,它們都是某種意義上的法典編輯[82]。這一新的法典編輯活動的最飛騰是1951年公佈的《同一商法典》,它調劑以生意為中間的各類買賣關系,作為模范法推舉給各州采用,今朝,美國的大都州已采用它。20世紀的法典編輯的特色起首在于法典的涵蓋面被design得較窄。菲爾德預計以五個法典涵蓋一切的社會關系,20 世紀的法典編輯者沒有如許的大志,他們知足于在部分法甚至亞部分法以下的範疇尋覓法典編輯的舞臺,例如,在平易近法的債法下,在債法的合同法和侵權法的範疇內完成法典編輯,如許的法典是所謂的小法典;其次是不與通俗法采取對峙的態度,《重述》大都是對既有的通俗法的收拾,《同一商法典》也樹立在現有的規定的基本上。如許,既尊敬的傳統,又弘揚了法典法的利益。恰是在這種折衷的情勢下,菲爾德的法典編輯幻想獲得了延續,不外已接收了菲爾德的否決者的思惟。統不雅全局,我們沒有來由說菲爾德曾經掉敗,除了在紐約州,他的平易近法典存活于采用它的各個州,它的法典編輯幻想則存活于全部美國! 當然,菲爾德的敵手由於新的法典編輯活動也接收了他們的思惟,也沒有掉敗。

徐國棟,廈門年夜學法學院傳授。

【英文摘要】One and half century ago,in New York with the back ground of Common Law,Field put forward a plan of codification andasaresult the Draft of Civil Code for New York was constituted in 1862,but Carter,as are presentative of many scholars, strongly argued against the plan,then the two parties debated profoundly if it was necessary to compilea Civil Code,and in 1888 this debate was ended by there jection of the Civil Codea fore mentioned by the parliament of NewYork’s State.The code is divided in to four books,namely, person, property,oblig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 which is one attempt to deal with the institutions of Common Law by the method of organizing the legal materials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andit has som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both in the macrosco pical structure and in the concrete in stitutions.Although it was abandoned at its original place,it has produced acer包養網 tain influence to the codifications of otherstates of USA,even to that of other foreign countries.Now we can give a propere valuation to the right and wrong of this codification above mentioned.

【英文要害詞】David Dudley Field; Draft of Civil Code for New York;codification

【注釋】

[1] See Andrew P.Morriss,Symposium on Taking Legal Argument Seriously:Codification and Right Answers,In74 (1999 ) Chicago Kent Law Review,Note62.

[2] See William B.Fisch,The Dakota Civil Code:Morethan for an Uncelebrated Centennial,In45 (1969) North Dakota Law Review, p.20.

[3] See William B.Fisch,CivilCode:Notes for an Uncelebrated Centennial,In43 (1967) North Dakota Law Review, p.501.

[4] 同注釋93。

[5] 關于幾個版本的逐條比擬,See Andrew P.Morriss, “There is No Common Law ”:David Dudley Field and the Quest for a New York Civil Code,unpublished manu script.

[6] See David Dudley Field,First Project of an International Code,In Speeches,Arguments,and Miscellaneous Papers of David Dudley Field (ed.By A.P.Sprague) ,1884,p.385.

[7] See David Dudley Field,FinalRe port of the Code Commission,In Speeches,Arguments,and Miscellaneous Papers of David Dudley Field (ed.By A.P.S prague) ,1884,p.320.

[8] See David Dudley Field,The Codes of New York and Codification in General,In Speeches,Arguments,and Miscellaneous Papers of David Dudley Field (ed.B yA.P.S prague) ,1884, p.376.

[9]徐國棟. 徐滌宇譯. 智利共和公民法典[M]. 金橋文明出書(噴鼻港) 無限公司,2002.51-56.

[10]劉士國. 平易近法泛論[M]. 上海國民出書社,2001.1-3.

[11] 顯然出于菲爾德的忽視,《紐約平易近法典草案》有兩個第20條。第一個第20條規則未成年人的犯警行動。此處談到的是第二個第20 條。

[12]李莉,鄭素梅. 普通人格權新探[J]. 廣西社會迷信,2005, (11) .

[13]袁雪石. 近古代平易近法典人格權部門的流變與思慮[J]. 南陽師范學院學報·社會迷信版,2005, (5) .

[14] See David Dudley Field,Second Report of the Code Commission,In Speeches,Arguments,and Miscellaneous Papers of David Dudley Field (ed.By A.P.S prague) ,1884, p.315.

[15] 關于這一實際傳統,拜見徐國棟:《再論平易近法中人格法的公法性——兼論物文主義的技巧本源》,未刊稿。

[16] See Sheldon Amos,Codification in England and the State of New York,London:W.Ridg way,1867, p.30.

[17]龍衛球. 平易近法泛論[M]. 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01.365.

[18] [英]F.H. 勞森,B. 拉登. 施天濤,等譯. 財富法[M]. 中國年夜百科全書出書社,1998.

[19] See David Dudley Field,Outlines of an International Code ( Second Edition ) ,New York:Baker,Voorhis&Company:London:Trübner&Company,1876,p包養網 .19.

[20]徐震宇. 英法律王法公法上的“權力動產”及其財富概念的特徵[A]. 何勤華.20 世紀本國平易近商法的變更[C]. 法令出書社,2004.301.

[21] See David Dudley Field,Draft of a Civil Code for the State of New York,Weed,Parsons and Company,Printers,Albany,1862, p.73.

[22] [英]F.H. 勞森,B. 拉登. 施天濤,等譯. 財富法[M]. 中國年夜百科全書出書社,1998.26.

[23] 依據他在2004 年8 月8 日于全國人年夜法工委平易近法室組織的“物權法草案專家研究會”上的講話。

[24] See David Dudley Field,Introduction to the Completed Civil Code,In Speeches,Arguments,and Miscellaneous Papers of David Dudley Field(ed.By A.P.S prague) ,1884, p.337.

[25]孟勤國. 物權二元構造論[M]. 國民法院出書社,2004.339 及以次.

[26] See Gunther A.Weiss,The Enchantment of Codification in the Common Law World,In25 (2000)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p.504.

[27] See David Dudley Field,Codification of the Law,In Speeches,Arguments,and Miscellaneous Papers of David Dudley Field (ed.By A.P.Sprague) ,1884, p.359.

[28] See William B.Fisch,The Dakota Civil Code:More than for an Uncelebrated Centennial,In45 (1969) North Dakota Law Review,pp.37s.

[29] See William B.Fisch,The Da包養 kota Civil Code:More than for an Uncelebrated Centennial,In45 (1969) North Dakota Law Review,p.47.

[30] See William B.Fisch,The Dakota Civil Code:More than for an Uncelebrated Centennial,In45 (1969) North Dakota Law Review,p.51.

[31] See MyraK.Saunders,California Legal History:The Legal System Under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1846 1849,In 88 (1996)Law Library Journal, p.488.

[32] See Ralph N.Kleps,The Revision and Codification of California Statutes 1849 1953,In 42 (1954) California Law Review, p.766.

[33]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 Hon.James C.Nelson,Mo包養 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 p.381.

[34] See David Gruning,Lalettred ’Amerique:Vivela difference?Why No Cod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In 39 (2005) Revue juridique Themis,p.188.

[35] See“Supreme Court Justices StephenField (1816 1899) ,On htt p://www.michaelariens.com/ConLaw/justices/field.htm,2006 年8月9日拜訪。

[36] See Ralph N.Kle ps,The Revision and Codification of California Statutes 1849 1953,In 42 (1954) California Law Review, p.777.

[37] See Andrew P.Morriss,Symposiumon Taking Legal Argument Seriously:Codification and Right Answers,In74 (1999 ) Chicago Kent Law Review,Note45.

[38] See David Gruning,Lalettred ’Amerique:Vivela difference?Why No Codification of Privat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39 (2005) Revue juridique Themis,note114.

[39] See California Civil Code,West Grou p,2001, pp.872ss.

[40] See Gunther A.Weiss,The Enchantment of Codification in the Common Law World,In 25 (2000)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p.515.

[41] See Rosamond Parma,The History of the Adoption of the Codes of California,In22 (1929) Law Library Journal, p.18.

[42] 同注釋112。

[43] See California Civil Code,West Grou p,2001, pp.282ss.

[44] See California Civil Code,West Grou p,2001, pp.848ss.

[45] 關于《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內在的事務的具體先容,拜見黃維:《〈加利福尼亞平易近法典〉研討》,載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古代平易近法》第五卷,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6 年版,第197 頁及以次。

[46]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Hon.James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 p.401.

[47] See Ral phN.Kle ps,The Revision and Codification of California Statutes 1849 1953,In 42 (1954) California Law Review, p.783.

[48]上海社會迷信院法學研討所編譯室. 列國憲政軌制和平易近商法要攬·美洲年夜洋洲分冊[Z]. 法令出書社,1986.209.

[49] See William B.Fisch,CivilCode:Notes for an Uncelebrated Centennial,In43 (1967) North Dakota Law Review, p.487.

[50] See Idaho Civil code of state of Idaho,1901,BoiseId.,Press of Capital News Pintin gCo.,1902.

[51]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 Hon.James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pp.373ss.

[52] See Andrew P.Morriss, “This State will soon have plenty of Laws ”Lessons from one Hundred Years of Codification in Montana,In56 (1995)Montana Law Review, 包養網 p.363.

[53] See Andrew P.Morriss, “This State will soon have plentyofLaws ”LessonsfromoneHundredYearsofCodificationinMontana,In56 (199包養 5)MontanaLawReview, p.444.

[54] See William B.Fisch,Civil Code:Notes for an Uncelebrated Centennial,In43 (1967) North Dakota Law Review, p.9,note.3.

[55] [德]K·茨威格特,H·克茨. 潘漢典,等譯. 比擬法泛論[M]. 貴州國民出書社,1992.433.

[56] See“History of Guam ”,Onhtt p://world history blog.blog spot.com/2005/04/history of guam.html,2006年8月11日拜訪。

[57] http://thomas.loc. gov/c gi bin/ query/z?c105:S.RES.254:,2006 年8 月10 日拜訪。

[58] See the Civil Code of Guam,Manila,Bureau of Pri包養 nting,1933.

[59] See In the Supreme Court of Guam,On http://www. justice. gov. gu/Opinions/images/2001%20Guam%2022. pdf,2006年8月10日拜訪。

[60] 同注釋123 。

[61]上海社會迷信院法學研討所編譯室. 列國憲政軌制和平易近商法要攬·美洲年夜洋洲分冊[Z]. 法令出書社,1986.209:[日]年夜木雅夫. 范愉譯.比擬法[M]. 法令出書社,1999.261.

[62]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 Hon.James 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 p.375.

[63]See Rodolfo Batiza,Sources of the Field Civil Code:The Civil Law Influences on a Common Law Code,In 60 (1986) Tulane Law Review,note55.

[64] Véase Codigo Civil,Republica Argentina,Zavalia,BuenosAires,1990, p.161, pag.759.

[65] See Gunther A.Weiss,The Enchantment of Codification in the Common La包養網 w World,In25 (2000) Journal ofI nternational Law, p.485.

[66] See Rodolfo Batiza,Sources of the Field Civil Code:The Civil Law Influences on a Common Law Code,In60 (1986) Tulane Law Review, p.801.

[67] [美]羅斯科·龐德. 汪全勝譯. 法典編輯的源流考核:以平易近法典的編輯為重要視角[A]. 何勤華.20 世紀本國平易近商法的變更[C]. 法令出書社,2004.169,170.

[68] See William B.Fisch,CivilC包養網 ode:Notes for an Uncelebrated Centennial,In43 (1967) North Dakota Law Review, p.486.

[69]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J.Burnhamand Hon.James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 p.379.

[70]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 Hon.James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pp.385ss.

[71]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Hon.James C.Nelson,Montana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p.389.

[72]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 Hon.James 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p.391.

[73] 同注釋134。

[74]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 Hon.James 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 p.394.

[75]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 Hon.James 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 p.398.

[76]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 Hon.James 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 p.384.

[77]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 Hon.James 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p.399.

[78] See David Dudley Field,Introduction to the Completed Civil Code,In Speeches,Arguments,and Miscellaneous Papers of David Dudley Field(ed.B yA.P.S prague) ,1884, p.330.

[79]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 Hon.James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 p.400.

[80]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 Hon.James 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 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 p.404.

[81] See Andrew P.Morriss,Scott J.Burnhamand Hon.James C.Nelson,Montana Field Code Debate:Debating the Field Civil Code 105Years Late,In Montana Law Review,Summer,2000, pp.405s.

[82] See Gunther A.Weiss,The Enchantment of Codification in the Common Law World,In 25 (2000)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pp.518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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